□ 法制日报记者 蔡长春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均宣告无罪。
依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有何重要意义?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本案再审在程序方面主要有哪些亮点?最高法下一步对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还有哪些工作打算?庭审结束后,《法制日报》记者就上述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有关负责人。
依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意义重大
记者:依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有何重要意义?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本案系我院提审的一起涉产权代表性案件,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我院经依法再审后作出改判,意义重大。
第一,本案再审改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原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因分别犯上述一罪或数罪,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等刑罚。我院启动再审后,对该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最终的公正裁判。从实体上看,原审错误裁判得到了纠正,现改判顾雏军、张宏只犯挪用资金罪一罪,对顾雏军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张宏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他原审被告人均被改判无罪。从程序上看,本案从决定提审到再审改判,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从约谈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召开庭前会议,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全程图文直播,到今天的公开宣判,整个过程依法有序,公开透明,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均得到充分的保障,再审过程已成为向全社会传递依法治国正能量的一堂法治公开课。本案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第二,本案再审改判坚决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本案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这样处理,既体现了党中央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要求,又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本案再审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宣告无罪的同时,对于顾雏军、张宏从上市公司挪用2.9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金融和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风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依法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这样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不搞“一风吹”的明确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不踩红线,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谋发展。
严格依法审判全面确保公平公正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我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综观全案,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本案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上限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可见,本案原审审理时,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
第二,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由于当地政府的不当支持,使顺德格林柯尔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完成了设立登记和年检。其后,顾雏军等人为完善设立登记手续,调整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在申请该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并未减少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总额。在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完成变更登记后,顾雏军作为顺德格林柯尔的股东,将以不实货币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出资转为资本公积金继续留在公司中,没有使公司的资本总额减少。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增设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设立该罪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公司依法经营,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其后,相关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我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在顾雏军的安排下,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后向社会披露的事实存在。但是,根据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但我院经再审查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已达到上述标准。
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2.9亿元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雏军指使,违规将涉案2.9亿元转出使用,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
第二,涉案2.9亿元被违规转出后,在顾雏军、张宏专门开设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资金流向清晰,且未混入其他往来资金,最终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个人出资。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顾雏军个人,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第三,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是顾雏军为收购上市公司扬州亚星客车作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且挪用数额巨大。
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记者:本案再审改判后,将如何处理国家赔偿等问题?
答:依照法律规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被改判无罪的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有松、晏果茹、刘科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导致服刑期限超过改判刑期的顾雏军也可申请赔偿。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当庭向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作出了释明,告知他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如上述人员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原审判决对顾雏军等人还分别判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刑。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把已经执行的罚金返还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
案件审判工作亮点纷呈
记者:本案再审在程序方面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本案再审从一开始就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展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多项成果。
一是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本案有7名原审被告人和多名辩护人参与诉讼,无论是在约谈、庭前会议环节,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都给予每一名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在长达9个小时的法庭辩论中,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发表辩解、辩护意见。
二是有效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法庭事先处理相关程序性事项,梳理原审列举的证据,听取检辩双方对新证据的意见,明确举证质证的范围及方式,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根据本案实际需要依法调取新证据。本案再审过程中,法庭根据原审被告人申请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等单位调取了相关证据,充分体现了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有利于法庭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四是依法通知有关证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根据检辩双方的申请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庭依法通知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允许一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意见,以实际行动落实刑事诉讼中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实现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五是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采取“旁听+融传媒”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
六是全面体现人文关怀。本案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对于年纪较大、身体状况欠佳的原审被告人,多次询问其身体情况,并告知如有不适,及时举手示意;法庭还安排了医生和急救车以应对突发情况等。
将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对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还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找准法院工作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围绕《五五改革纲要》的任务要求,驰而不息抓好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全方位、立体式地构筑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二是进一步加大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既要继续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更要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以及执行领域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力度,使各类产权主体都能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进一步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为规范各级法院涉产权审判工作的裁判尺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批共13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给人民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并且有效稳定了社会预期。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发布典型案例,不断释放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信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在审判执行工作等多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积极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法制日报深圳4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