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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针对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了若干意见,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其中有几点值得关注:《意见》中第三部分“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六部分“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及《意见》中列明的中小企业诸多融资方式中涉及的金融法律业务。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将进一步增加,融资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之一,增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一直以来是中小企业的核心诉求。根据此次《意见》第三部分“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指导,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主要可以考虑如下方式: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3.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4.减轻企业融资负担;5.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
关于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问题,实际上,中小企业所需求的相对低成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但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大部分都要求提供足额的担保物,尤其偏好土地、厂房等不动产,而不少中小企业本身固定资产较少甚至没有,从而难以获得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此次《意见》第三部分也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研究促进中小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上述新增的应收账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均能进一步拓宽轻资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完善、共享,将更有利于中心企业被认可与支持
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不高,不如上市企业或大型知名企业,是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等的主要原因,成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困境与瓶颈。
在提出充分拓宽融资渠道、予以融资支持的同时,《意见》第六部分“改进服务保障工作”也特别提出,要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数据库。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发“信易贷”,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可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得以完善、共享、公开,才能给资金方更确定的信心,从而进一步认可、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
综上,此次《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其中也不乏律师在内中介机构发挥作用的地方,广大律师可紧抓时机,学习研究创新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供稿: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执笔人:陈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