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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借壳政策优化松绑,直接融资助力产业升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之解读

日期:2020年02月10日 | 来源:广东省律师协会 |  作者: | 字体:

注:本资讯内容仅供参考。

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以优化重组上市制度。本次《重组办法》的修订,一方面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的指示精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并购重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在2016年重组上市办法修订之前,资本市场的重组上市较为活跃,从2010年至2015年融资额逐年上升,2015年达到3177亿元的历史高点。但随着2016年规则的收紧,重组上市的融资规模逐年下滑,至2018年已经缩减至806亿元,2019年初至今完成重组上市的公司更是寥寥无几。A股市场的配套融资2016年为2986亿元,2018年已经下降至400亿元,其中和重组上市相关的配套融资已被取消。

从前述数据不难看出,2016年规则收紧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监管,借重组上市“炒壳”、“囤壳”之风已得到明显抑制,市场和投资者对高溢价收购、盲目跨界重组等高风险、短期套利项目的认识也日趋理性;但同时也存在上市公司直接融资、吐故纳新、突破主业瓶颈等客观需求无法满足的难题。从2019年6月《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2019年10月《重组办法》的落地,本次修订的政策优化备受期待,有望促使并购重组市场加速回暖。主要看点如下:

1.“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证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从60个月(五年)缩减至36个月(三年),从分步借壳的交易方案选择来看,更具有可操作性。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财务指标的立法意图在于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规则执行中,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因此,《重组办法》取消了“净利润指标”。

此前征求意见阶段,有意见提出,净资产指标与上市公司杠杆使用情况直接相关,建议取消净资产指标,以免影响小规模公司正常产业重组。但是从《重组办法》修订结果来看,证监会仍然保留了“净资产”指标,是为了全面对比借壳资产与上市公司体量差异,准确反映交易影响,遏制不能实质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炒小”。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删除。

3.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2013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前述要求后被《重组办法》吸收并沿用至今。禁止创业板借壳的主要原因在于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和防范二级市场炒作等因素。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相关资产应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一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何为“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证监会为避免频繁修订规则,并未在《重组办法》中具体界定前述产业的范围,将由证监会指导深交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后续具体指引值得持续关注。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4.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根据新时代证券的统计,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作为再融资的一种,融资规模在2016年达到巅峰的546.3亿元,占据了整体定增融资的5.7%。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亦是再融资政策放松的一部分,目前来看,相对并购重组政策而言,再融资政策还有较大的放松空间,未来在政策持续放松的背景下,整体再融资市场也有望提前回暖。

《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

5.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除上述修改之外,《重组办法》还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以便于监管规则有效衔接,简化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科创板公司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结合2019年7月科创板的推出,本次《重组办法》的政策优化及放开,有利于共同提升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尤其是科技创新领域的服务能力。往未来看,在本次修订的基础上,是否还会有一些其他相应的资本市场“政策优化组合”更新配套出台,如对再融资、减持等相关机制调整的可能,值得我们继续关注与期待。(供稿: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执笔人:陈佳娜,核稿:罗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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