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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颁布《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日期:2017年06月03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48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已严重滞后于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的落地。在此背景下,市政府及时启动了规章修改工作,形成《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2号,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将对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产生重要意义。

《决定》主要从三方面对248号令内容进行调整。

第一,建立了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机制。为确保被征收人不因房屋征收导致居住水平降低,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接近于市场交易价,《决定》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

第二,提高已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利证书住宅的征收补偿标准。明确在248号令基础上,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相应地价。此外,适度提高了对非原村民产权调换面积标准,由100平方米提高至150平方米。

第三,完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决定》将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按用途分为住宅类建筑和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建筑,并根据各类型建筑主体的不同对补偿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在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的同时,也体现了其应当承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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