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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4条 附加刑的种类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法条术语】

三种附加刑的法定类型及独立适用规则

【条文理解】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种附加刑,并明确了附加刑既可附随主刑一并适用,也可在无主刑的情况下独立适用的双重适用模式。

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罚金可以单处,也可以与主刑并处。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中,并处罚金极为常见,目的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经济利益来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罚金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财产状况综合确定,对没有明确数额规定的,最低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未成年人不少于五百元)。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死刑犯以及无期徒刑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他罪犯,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独立适用时),依附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则为终身。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没收一部分财产时,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没收的数额;没收全部财产时,须保留犯罪人本人及其扶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

本条最后一句"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是对附加刑独立适用功能的明确授权。在罪行较轻、不需要主刑或分则有特别规定时,单独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没收财产,均属合法。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注:上述规定系最高法对附加刑中罚金、没收财产适用规则的权威解释,明确了必须适用与酌情适用的边界、罚金数额的最低标准、数罪并罚时的执行规则,以及单处罚金的适用情形,是司法实践中处理财产刑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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