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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5条 驱逐出境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条术语】

对外国人犯罪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

【条文理解】

第三十五条是刑法关于驱逐出境刑罚的专项规定,这是一种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驱逐出境,是强制将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刑罚措施。其本质是一种兼具刑事处罚和出入境管理性质的刑罚手段:一方面,通过将犯罪外国人逐出境内,消除其继续在华实施犯罪的物理条件;另一方面,也起到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安全秩序的作用。

驱逐出境的适用有以下特点:

第一,主体特定性。本条仅适用于"外国人",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中国公民不适用驱逐出境,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外国人处理。

第二,双重适用性。根据本条,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独立适用,是指仅判处驱逐出境而不附加其他主刑;附加适用,是指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并判处驱逐出境,如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驱逐出境,待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第三,裁量性适用。条文使用"可以"而非"应当",表明驱逐出境并非对外国人犯罪一律适用的强制性刑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对于案情轻微、驱逐不必要的情形,可以不予适用。

第四,执行机关。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在刑满释放后或刑罚执行完毕后由边境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目前针对刑法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的专项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散见于出入境管理和刑事执行类规范性文件中。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解释中涉及外国人犯罪处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百九十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固定住所的外国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五百九十四条 判决确定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前或者在假释后,将罪犯驱逐出境:(一)不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二)其犯罪性质或者情节表明继续留居中国,将危害社会治安或者国家安全的。"

(注:此条文明确了驱逐出境的执行时间节点——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前,也可以在假释后执行,并细化了适用条件,为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中驱逐出境的判决与执行提供了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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