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条术语】
犯罪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及非刑罚处置措施
【条文理解】
第三十七条确立了刑法中"免予刑事处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轻微犯罪处理上的具体体现。本条允许对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不予处以刑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免予刑事处罚"与"无罪"有本质区别: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鉴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不影响犯罪的认定;而无罪则意味着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适用本条的核心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人认罪态度、赔偿情况、是否系初犯偶犯,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本条还规定了配套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包括:(1)训诫——由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2)责令具结悔过——书面保证不再犯罪;(3)赔礼道歉——向被害人表达歉意;(4)赔偿损失——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5)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由主管部门另行处理。这些措施并非刑罚,而是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对行为人的一种教育和惩诫,具有教育与预防的双重功能。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姜某起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入库编号:2023-02-1-071-001
裁判要旨: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业禁止规定之前,我国已有2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作出了从业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业禁止规定,是考虑到在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还有一些职业尚未规定从业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但又存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业的必要性。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领域、行业,由刑法作出规定,并限定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之内。因此,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相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言,发挥的是补充性作用。
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从其规定”,并非指人民法院所裁判宣告的从业禁止内容应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内容一致,而是指对行为人作出从业禁止的主体、条件、期限等都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无相关从业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37之一第1款的规定作出从业禁止的裁判。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从业禁止
案例标题:任某某、杨某等食品监管渎职案
入库编号:2023-05-1-436-001
裁判要旨: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行为人的身份属于事业编制,但若履行的职责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也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食品监管渎职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还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引起的,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其对该结果的发生是起决定作用还是起非决定作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成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关键词:刑事、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主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渎职行为、严重后果、因果关系
案例标题:王某显猥亵儿童案
入库编号:2024-02-1-185-001
裁判要旨:对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均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不受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对职业禁止期限三年至五年的限制。在裁判文书中除援引相关刑法条文外,还应当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关键词:刑事、猥亵儿童罪、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人保护、终身禁业
案例标题:张某某猥亵儿童案
入库编号:2024-02-1-185-005
裁判要旨:对于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职员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教职员工单位及其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告知被告人受刑事处罚情况和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限制,确保禁业要求得到落实。同时,应充分联动司法、行政、用人单位各环节,共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筑起无漏洞“防火墙”。
关键词:刑事、猥亵儿童罪、从业禁止、未成年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相关规定如下: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注:上述条文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释放被告人的情形,其中包括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明确了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的人身自由保障规则,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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