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39条 管制犯的执行规定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法条术语】

管制执行期间的行为规范及同工同酬保障

【条文理解】

第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须遵守的五项具体义务,以及其在劳动权益方面的保障。

本条五项义务的核心逻辑在于:管制是限制性刑罚而非剥夺性刑罚,因此其对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无限扩张。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项为基础性义务,要求服从法律和监督管理,是所有刑罚执行的基本前提。

第(二)项限制特定宪法性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但这种限制并非完全剥夺,而是"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获得执行机关批准后仍可行使。这与剥夺政治权利中对上述权利的完全剥夺有本质区别。

第(三)至(五)项是对行动自由的具体限制:须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地须经批准,体现了管制刑"不脱离社会但受限于监督"的制度特征。

本条最后一款规定同工同酬,是对管制犯劳动权益的明确保障,防止因受刑而遭受劳动报酬上的歧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平等权保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30)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注:上述条文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管制等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保障管制刑依法执行,防止执行机关怠于履职或侵犯管制犯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