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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7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有期徒刑刑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判决前羁押期间的折抵规则——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条文理解】

一、有期徒刑刑期的起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机关(监狱)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日通常为生效判决被送达执行机关并正式入监之日。

二、1:1折抵比例

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由于羁押与有期徒刑均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性质相近、强度相当,故采取等额折抵的方式,公平合理。

三、先行羁押的范围

"先行羁押"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阶段被依法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时间。实践中,判决书通常会在主文中明确载明折抵天数,例如"羁押X日,折抵刑期X日"。

四、折抵计算的实操

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 = 判决确定的刑期 - 判决前已羁押的天数。若羁押期限已超过或等于判决刑期,则无需再执行刑罚,直接释放(但不能视为判决无效)。

五、与其他刑种折抵比例的比较

有期徒刑、拘役的折抵比例均为1:1,体现了对完全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等价补偿;管制的折抵比例为1:2,因管制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剥夺自由的程度远低于羁押。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邹某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裁定假释案
入库编号:2025-18-1-094-001
裁判要旨:1.假释条件中的“刑期”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即“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从罪犯羁押之日起算。
2.在罪犯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条件基础上,法院还应结合罪犯刑罚执行期间的教育改造情况、认罪悔罪表现、调查评估意见、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是否假释。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司法解释】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该规则明确了有期徒刑交付执行的程序要求,与本条关于刑期起算的规定相衔接,保障刑期计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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