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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9条 死刑适用的特殊限制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死刑适用的两类绝对禁止情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均不得适用死刑。

【条文理解】

一、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一)标准时间节点:以"犯罪的时候"为判断基准,而非审判时或执行时。只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即使审判时已成年,也不得适用死刑。

(二)立法依据: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其犯罪行为往往受到家庭、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改造可能性。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刑法对其设置了死刑禁止适用的绝对限制。

(三)国际人权准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本条规定与国际人权准则相符。

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一)标准时间节点:以"审判的时候"为判断基准,即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处于怀孕状态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二)立法依据:保护无辜胎儿的生命权,体现人道主义原则。胎儿是无辜的,若对怀孕妇女执行死刑,实际上是剥夺了无辜生命,有悖于法律正义。

(三)延伸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判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无论其是否已流产,仍应适用本条规定,不得适用死刑。

三、本条的"不适用死刑"为绝对禁止

本条使用"不适用死刑"的表述,属于绝对性禁止规定,不存在例外情形,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上述两类人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张某、普某运输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5-06-1-356-002
裁判要旨:犯罪的怀孕妇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脱逃,脱逃期间分娩后又被抓获并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关键词:刑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妇女、怀孕、审判时、死刑

【司法解释】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3月18日):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7日):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上述两份司法解释从宽认定"审判时怀孕"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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