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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59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明确保留必需生活费用及不得没收家属财产的两项限制规则。

【条文理解】

一、没收财产的性质

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中的附加刑。与罚金不同,没收财产是直接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上缴国库,而非缴纳特定金额。

二、没收的对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

没收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犯罪分子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二)经查明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各类资产。

可以没收部分,也可以没收全部,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刑罚需要确定。

三、两项重要限制

(一)保留必需生活费用: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对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扶养的家属"是指依法由犯罪分子负有扶养义务且实际依赖其生活的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此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避免株连无辜。

(二)不得没收家属财产:明确禁止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哪些财产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哪些属于家属共有。如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没收属于犯罪分子的那一半份额。

四、没收财产与追缴违法所得的区别

没收财产针对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针对的是犯罪行为所得的非法财产。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撒某某运输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4-06-1-356-010
裁判要旨:对于毒品犯罪等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在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在案间接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明链条,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不能解释的疑问,对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的,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定案。
关键词:刑事、运输毒品罪、间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间接证据定案

【司法解释】

目前未检索到专门针对刑法第五十九条的独立司法解释。实践中,法院在执行没收财产时严格依照本条文规定操作,重点审查财产归属,防止超范围没收,切实保护家属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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