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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60条 没收财产前债务的偿还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在没收财产执行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在债权人请求时应予偿还,体现了对合法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条文理解】

一、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强制剥夺,若不对在先的合法债务作出安排,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本条通过赋予债权人请求权,在没收财产与保护合法债权之间寻求平衡。

二、"正当债务"的认定

"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判决执行前,基于合法原因(如借贷、买卖、劳务等)对债权人所负的合法债务,不包括:
(一)因实施犯罪所产生的非法债务;
(二)明显规避没收财产而虚构的债务;
(三)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的债务。

三、偿还的条件:债权人请求

偿还不主动进行,须由债权人主动提出请求。债权人可在没收财产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债务的合法性后决定是否从被没收财产中优先偿还。

四、本条的价值意义

(一)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了与犯罪分子有正常交易往来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二)体现公平原则:刑罚不应殃及无辜的债权人;
(三)防止国家过度侵权:国家对犯罪分子财产的没收不得以牺牲合法债权人权益为代价。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目前未检索到专门针对刑法第六十条的独立司法解释。实践中,法院在执行没收财产时,依照本条规定,对债权人提出的偿债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从被没收财产中先行偿还正当债务,余额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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