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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62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适用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凡具有法定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量刑仍须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不得突破法定刑的上下限。

【条文理解】

一、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性质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比通常情形下判处更重的刑罚,而非超越法定刑最高限度;"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比通常情形判处更轻的刑罚,而非突破法定刑最低限度。两者均属于"幅度内调整",核心原则是不得突破法定刑限制。

二、"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的含义

法定刑是指各罪名对应刑罚的幅度区间(如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本条要求无论从重还是从轻,均应在此区间内酌定具体刑罚。不同于第六十三条的"减轻处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第六十二条不允许超越法定刑范围。

三、常见的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总则及分则均设有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如:
- 累犯(第六十五条);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十九条);
- 分则中针对特定犯罪行为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如在校园、医院等场所施暴等。

四、常见的从轻处罚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 未遂犯(第二十三条);
- 防卫过当(第二十条第二款);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第十七条第三款);
- 犯罪后自首(第六十七条);
- 立功表现(第六十八条);
- 坦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

五、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偏轻,而减轻处罚(第六十三条)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差异。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准确区分、正确适用。

六、多个量刑情节并存的处理

当案件同时存在从重和从轻情节时,应综合权衡,根据各情节的性质和分量,综合评价后确定具体刑罚,在法定刑幅度内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规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3日)规定:

"第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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