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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63条 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减轻处罚的两种情形:一是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二是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但案件特殊,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亦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条文理解】

一、减轻处罚的概念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有别于从轻处罚(幅度内偏轻)。本条允许法院突破法定刑最低限度,以实现更为公正的个案处理。

二、第一款:法定减轻情节

刑法明确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包括:
- 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从犯(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胁从犯(第二十八条):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重大立功(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未成年人犯罪(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第二款:特殊情况下的核准减轻

本款属于例外条款:即便不具备任何法定减轻情节,只要案件具有"特殊情况"(如案情复杂、社会影响特殊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样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此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考量和终极公正追求,适用须经严格程序。

四、"法定刑以下"的含义

"法定刑以下"是指低于本罪名适用的法定刑最低刑。若法定刑有多个量刑档次,减轻处罚时可以在次一档以下或本档最低刑以下量刑。实践中,还可适用轻于法定刑种类的刑罚,例如法定刑为有期徒刑时,可判处管制或单处罚金。

五、减轻处罚的叠加

若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减轻情节,法院可以在减轻后的法定刑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但最终刑罚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得明显失当。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洪某某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3-05-1-179-009
裁判要旨:1.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杀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2.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多因一果、从宽量刑

案例标题:张某某盗窃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1-024
裁判要旨:1.行为人利用某公司网络系统兑换积分却不扣话费的漏洞,大量购买电话号码卡,恶意盗兑积分,换取商品转卖他人以非法获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确凿,意图明显,构成盗窃罪。
2.盗窃数额的认定,应考虑行为人购卡成本。盗窃数额应扣除涉案号码卡中的话费。号码卡与积分是对应关系,一定的号码卡兑换相应的积分,要获得积分,先购买号码卡,也即购买号码卡是获取积分的先决条件。积分非法获取,但卡及卡中话费仍是合法的,不因盗兑积分非法行为而影响电话号码卡里话费的合法性。
3.量刑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和实际损失等因素。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移动商城”是开放式的营利网络平台,负有维护、管理财产安全的责任,却因疏忽未尽到安全职责,造成网络上的财产面临巨大危险,使本来不可能发生的损失发生,因而,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就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相应降低,这是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仅寄希望于行为人自律,既不现实,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刑事、盗窃罪、网络系统漏洞、积分、严重过错、实际损失、法定刑以下

案例标题:何某盗窃案
入库编号:2023-16-1-221-001
裁判要旨:1.对于明知银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而故意使用储蓄卡从ATM机中提取多于存款余额的钱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键词:刑事、盗窃罪、利用计算机系统故障盗取款项、法定刑以下量刑

案例标题:贾某刚等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4-16-1-269-001
裁判要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有主刑也有附加刑时,附加刑无疑也属于“法定刑”的组成部分。当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显然既要在主刑适用上体现减轻,也要在附加刑适用上体现减轻。如果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附加刑的,不再适用附加刑。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再审、减轻处罚、罚金

案例标题:何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入库编号:2024-18-1-230-001
裁判要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量刑幅度是指刑法分则条文针对具体犯罪配置的法定刑整体,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三个量刑幅度。同一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刑是单处罚金刑的,适用上述规定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比单处罚金刑更重的刑种。
关键词:刑事、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单处罚金刑、量刑幅度

案例标题:史某宾盗窃案
入库编号:2025-02-1-221-001
裁判要旨:出于泄愤等动机偷拿姻亲财物构成盗窃罪的,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非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结合具体案情,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
关键词:刑事、盗窃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盗窃姻亲属财物、罪责刑相适应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规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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