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前罪和后罪均须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且后罪须发生在刑满(或赦免)后五年内;认定为累犯者,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条文理解】
一、累犯制度的立法目的
累犯制度基于"再犯危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屡次犯罪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深重、改造效果不佳,因此刑法予以更重的惩处,以遏制再犯、保护社会。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1. 前罪条件:前罪须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 时间条件:后罪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假释犯,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算;
3. 后罪条件:后罪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4.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三、"刑罚执行完毕"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期届满应予释放之日,即刑满释放之日。因此,五年期限应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判决生效之日。
四、假释犯的特别规定
对假释犯,五年期限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实际释放之日起算,体现了法律对其服完刑期的理解。
五、累犯的法律后果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属于绝对应当,而非裁量。同时,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第八十一条规定,累犯不得假释。即累犯须从重、不缓、不假,是刑法对累犯较为严厉的处置体系。
六、本条与特别累犯(第六十六条)的区别
一般累犯适用任何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有五年期限限制;特别累犯专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时间限制,构成条件更宽。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周某贩卖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3-02-1-356-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一审所判处的刑罚在二审阶段因羁押期届满而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本罪,从时间节点来看,其犯本罪在前罪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前,而前罪判处的刑罚此时因判决尚未生效而未进入执行程序,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一般累犯,要求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对“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与认定,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首先,关于刑罚种类的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既有主刑,也包括附加刑,但构成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仅限于指主刑执行完毕,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主要是考虑到从刑法对累犯规定的用语表述来看,前罪、后罪均要求判处或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强调的侧重点在主刑;后罪构成累犯,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有法定时间间隔限制,即5年内,意在突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而附加刑的执行与主刑并不完全同步。例如,主刑是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主刑执行完毕才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将“刑罚执行完毕”理解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则过分延长了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有违累犯制度从重处罚的初衷。
其次,关于“刑罚执行完毕”时间点的把握。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此可见,刑罚执行的内容是判决和裁定,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刑罚执行的起点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则不构成累犯,系因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所判处的主刑不再执行,本质上区别于刑罚执行完毕。
最后,要准确区分刑罚执行完毕与羁押期限届满。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因适用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形成的附带性后果及状态,两者在性质、内容、适用主体与对象等方面各成体系。两者的关联主要体现在“刑期折抵”:对先行羁押的被告人,如经审判被确认有罪,且判处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则判决生效前羁押的时间相应折抵判决所确定的刑期;如经审判被确认无罪,则属于错误羁押,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如果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所羁押的时间已届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因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或复核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但这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
关键词:刑事、贩卖毒品罪、取保候审、刑罚执行、新罪、累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2018年12月25日)规定: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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