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特别累犯(又称特种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前科者,无论时隔多久,只要再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均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无时间限制是本条的核心特征。
【条文理解】
一、特别累犯的立法背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和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往往具有顽固的反社会意识和持续的危险性。为此,刑法对此类犯罪采取更为严厉的累犯认定标准:不设时间限制,体现了国家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零容忍"的立场。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 前罪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第二编第一章,第102-113条);
2. 前罪须已执行完毕或被赦免;
3. 后罪须再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4. 无时间限制:无论事隔多少年,均构成特别累犯。
三、与一般累犯的主要区别
| 比较项目 | 一般累犯(第65条) | 特别累犯(第66条) |
|--------|------------------|------------------|
| 前后罪范围 | 任何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 | 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
| 时间限制 | 五年以内 | 无限制 |
| 主观要件 | 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 |
| 法律后果 | 应当从重处罚 | 应当从重处罚 |
四、法律后果
认定为特别累犯,适用与一般累犯相同的法律后果:
- 应当从重处罚;
- 不得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
- 不得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五、扩大适用: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特别累犯的范围已扩展至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实施上述犯罪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同类犯罪的,亦以累犯论处(同样无时间限制)。现行条文将这三类犯罪并列规定于第六十六条。
六、实践意义
特别累犯的认定不依赖于五年期限,意味着即便犯罪分子在服刑完毕数十年后再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仍可认定为累犯。这一制度设计彰显了国家对特定严重犯罪类型的高度警惕。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第五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上述条文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高度重视和严格防控要求,与本条确立的特别累犯制度相互呼应。)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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