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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68条 立功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立功制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等,构成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加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条文理解】

一、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

立功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检举揭发、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以此换取较轻的刑罚处理。该制度有助于司法机关查处更多犯罪、提升诉讼效率。

二、一般立功的构成

立功行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
2.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关键要求:所揭发、检举的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非本人),且须经查证属实;提供的线索须"重要"并实际促成案件侦破。

三、重大立功的认定

依据司法解释,重大立功包括:
-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须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四、立功的法律后果

-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性);
-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裁量性);
- 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强制性)。

五、立功与自首的竞合

第二款规定,犯罪后既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从"可以"提升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现了两种从宽情节叠加后的更大优惠。

六、花钱"买"立功的效力

实践中曾出现花钱雇人顶替、或通过关系"安排"检举线索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犯罪分子不能通过被动、虚假或非正当途径获取立功情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立功"不能认定。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吴某超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9-012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在押、违反监规、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立功

案例标题:王某保等六人盗窃案
入库编号:2023-02-1-221-001
裁判要旨:主动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的行为涉及到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劝说人的劝说行为,另一个行为是被劝说人的投案行为。法律认定劝说人构成立功,是对劝说人的劝说行为作出法律评价,如果劝说无效,被劝说人并没有去投案,则劝说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但是基于其在劝说行为中体现出的真诚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如果被劝说人在劝说后自动投案,但不如实供述犯罪的,虽不能认定被劝说人构成自首,但不影响认定劝说人成立立功。如果被劝说人归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劝说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认定被劝说人犯罪的证据不足的,则劝说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关键词:刑事、盗窃罪、主动规劝、同案犯、投案、立功

案例标题:杨某国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
入库编号:2023-05-1-043-001
裁判要旨:数罪并罚案件中,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如何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数罪并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其一,先减后并原则,即对于决定减轻处罚的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先减轻处罚,再予以并罚。其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于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只能使用一次,不得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实作双重评价,从而导致重复处罚。其三,重罪减轻处罚原则。对于犯数罪的案件,考虑对哪一个罪减轻处罚,要使减轻处罚的效果在最终执行的刑罚中能够体现;否则,减轻处罚便没有意义。如一个无期徒刑和一个有期徒刑并罚,如果选择对有期徒刑的犯罪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最终仍执行无期徒刑,则属于减轻处罚没有效果。因此,一般而言,选择量刑最重的罪减轻处罚,最能体现减轻处罚的效果。
关键词:刑事、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立功、减轻处罚

案例标题:唐某英、王某远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4-06-1-356-012
裁判要旨:毒品下家与上家虽不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贩卖毒品和购买毒品行为具有对合性,故毒品下家对毒品上家基本信息的供述属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不构成立功。辨认同案犯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实质性标准是对抓捕同案犯是否确有协助作用,对此应当从严把握。公安机关为固定证据组织的辨认同案犯活动,不能独立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的条件。
关键词:刑事、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辨认同案犯、立功

案例标题:刘某骏等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5-03-1-222-003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羁押候审期间发现同监室人员实施自杀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救助行为,避免自杀人员身亡的,可以认定为系“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表现。救助行为系行为人与他人共同采取的,应综合考虑救助行为的共同性和行为人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审慎确定从宽处罚幅度。
关键词:刑事、诈骗罪、立功、救助自杀、从宽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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