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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69条 数罪并罚的基本规则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前数罪并罚的基本规则: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单刑以上的范围内酌定执行刑期,并设置各刑种的并罚上限。附加刑不受主刑并罚限制,须全部执行。

【条文理解】

一、数罪并罚制度概述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再依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本条规范的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即宣判前已发现的全部罪行合并处理。

二、限制加重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限制加重原则",而非绝对相加:
- 执行刑期上限:不超过各罪刑期总和;
- 执行刑期下限:不低于数罪中最高的单刑;
- 各刑种上限:管制最高3年,拘役最高1年,有期徒刑最高20年。

例:甲犯A罪判8年、犯B罪判6年、犯C罪判5年,总和19年,合并执行刑期应在8年以上、19年以下,且不超过20年。

三、死刑与无期徒刑的特殊规定

若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直接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无需再进行刑期加总——因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已是最重刑罚,不存在"加重"的空间。

四、附加刑的独立执行

本条第二款明确:数罪中如有判处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附加刑仍须执行,不受主刑并罚规则限制。多个罚金、没收财产可以合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则取最长刑期执行。

五、异种刑的并罚

若数罪中有不同种主刑(如既有拘役又有有期徒刑),一般先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可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折一日);若有管制与有期徒刑并存,先执行有期徒刑,管制不予折抵,刑满后再执行管制。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张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3-02-1-085-001
裁判要旨: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罪数问题,即同一行为人所犯之罪的数量问题。具体地说,行为人以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或数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以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2.被告人承担的单位犯罪罪名与其自然人犯罪罪名虽然相同,但不是同一犯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一般是针对异种数罪而言的,对于同种数罪实行并罚则是例外。也就是对于异种数罪,必须实行并罚;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并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和自然人,如果犯同种罪的,由于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与侵犯的直接客体相同,只是主体不同,立法并没有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而对此设定不同的罪名,因此,单位犯罪与其相应的自然人犯同种罪的罪名相同,但这并不等于单位实施与自然人实施罪名相同的犯罪二者就是同种犯罪,因为二者的犯罪构成显然不同:(1)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这个法律“拟制人”;而自然人犯罪主体就是自然人本身。(2)主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其犯罪目的一般是为实现单位利益;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体现自然人本人的意志,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的实现。(3)客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带来的非法利益通常归单位所得(当然,各行为人可能因其在单位犯罪得到利益,但那只是在单位获得利益后再次分配问题);而自然人犯罪所得利益归个人所得。在一些具体罪名中,有的还因主体不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要求以及量刑幅度都有不同要求。如走私普通货物罪中,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定罪标准是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而单位的定罪标准则在25万元以上。
关键词: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个人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标题:罗某某盗窃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1-021
裁判要旨:1.漏罪涉及多笔犯罪事实的,只要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中部分犯罪事实,不论遗漏犯罪事实系一罪还是数罪,均应对全案漏罪依法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漏罪判决和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
2.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后分别发现犯罪分子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未判决的,应首先判断遗漏犯罪事实系一罪还是数罪,然后以发现漏罪而非每笔遗漏犯罪事实的发现时间点判断是否依照《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其中同种数罪一般应按一罪处理,行为人多次实施盗窃、诈骗犯罪等数额犯的,能在一次判决中处理的,应按刑法的规定对数额累计计算,作一罪处断。
关键词:刑事、盗窃罪、漏罪并罚、多笔犯罪事实、同种数罪、并罚对象、数额累计

案例标题: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入库编号:2023-06-1-365-002
裁判要旨:1.刑法第70条“发现漏罪”的理解要以行为人主客观表现及确认犯罪事实的整体动态过程为标准。 “发现漏罪”不应仅以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否成立漏罪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以发现、确认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的动态过程作为漏罪成立的条件,既可以选择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够指向、确认行为人犯罪事实的发现时间点,也可以结合行为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的主客观表现内容为漏罪应当发现的时间点。这样既符合法律的文义解释,又能最大程度减少侦查、起诉、审判因素带来的法律适用不统一,有利于实现刑罚价值的平衡。
2.刑法第70条的“漏罪”应当区分案件的特有背景,对于被告人已作全面如实供述但未被立案追诉的“被动漏罪”情形下,应当将漏罪所发生的时间点往前追溯到前罪阶段,即使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也不应剥夺其适用数罪并罚获得较轻刑罚的诉讼利益,才能真正实现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即罚的合并,而非罪的合并,同时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刑事、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动漏罪、发现、数罪并罚

案例标题:王某胜放火、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4-02-1-013-003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动机连续实施不同行为,各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构成数罪,如不符合牵连犯、吸收犯等可以一罪处理情形的,依法予以并罚。
关键词:刑事、同一犯罪动机、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案例标题:贾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入库编号:2024-02-1-034-001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行为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并存的,可根据持有行为和宣扬行为在时间上的交叉关系认定罪数形态。行为人持有涉案视频资料的行为与散布该视频资料的行为相对独立的,对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主观明知、持有和宣扬并存、数罪并罚

案例标题:邵某、支某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案
入库编号:2024-04-1-282-001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上发布淫秽物品,招募他人共同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一方面传播淫秽物品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传播,有损不特定公众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聚众淫乱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严重破坏公序良俗。鉴于两个行为所侵害法益并不相同,应当分别评价、独立构成犯罪,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与聚众淫乱罪进行并罚。
关键词:刑事、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牵连犯、数罪并罚

案例标题:潘某洪串通投标、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5-03-1-166-002
裁判要旨:招标单位中负责、参与招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串通投标罪、受贿罪、相对独立、牵连关系、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3年4月16日)规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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