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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71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先减后并"规则: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对新罪作出判决后,以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加上新罪刑罚,再按第六十九条规则合并决定执行刑期。

【条文理解】

一、本条与第七十条的核心区别

| 对比项目 | 第七十条(漏罪) | 第七十一条(新罪) |
|--------|--------------|----------------|
| 罪行发生时间 | 宣判之前已存在 | 宣判之后新发生 |
| 计算基础 | 两个判决的全部刑罚合并,扣已执行部分 | 前罪未执行部分 + 后罪判处刑罚合并 |
| 折抵方式 | 已执行刑期计入新刑期 | 前罪已执行部分自然消耗,以剩余刑期计算 |

二、"先减后并"计算方法

1. 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余额;
2. 对新犯之罪另行判决,确定后罪刑期;
3. 将前罪余刑与后罪刑期,依照第六十九条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

例:甲被判10年有期徒刑,已服刑3年后又犯新罪被判5年。前罪余刑7年 + 后罪5年 = 总和12年,合并执行刑期应在7年以上(最高刑)、12年以下,且不超过20年,由法院酌情决定。

三、再犯新罪与累犯的关系

在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须另行判断:若前罪系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亦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满足累犯条件的,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缓刑、不得假释。数罪并罚与从重处罚均须适用。

四、假释期间犯新罪的处理

若犯罪分子已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本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 + 后罪刑期合并执行)。

五、缓刑期间犯新罪的处理

缓刑期间犯新罪的,应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罪刑罚按第六十九条规定并罚执行(见第七十七条)。

六、本条的立法逻辑

本条体现了对执行期间再犯者的严厉态度:其不仅要继续执行前罪余刑,还须为新罪承担刑事责任,两者合并执行,无法"用已服刑期抵消"新罪责任,彰显了刑罚的威慑功能。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5月24日)规定:

"对于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在对其前罪再审时,应当将罪犯犯新罪时的判决中关于前罪与新罪并罚的内容撤销,并把经再审改判后的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已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规定依法数罪并罚。对于前罪经再审改判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已执行的刑期可以折抵新罪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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