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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72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附加刑执行原则: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下,可以宣告缓刑;附加刑无论是否缓刑均应执行。

【条文理解】

一、缓刑的性质与立法目的

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暂缓执行,设定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满足规定条件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其目的在于:既使轻微犯罪人受到必要的法律惩处,又避免其因短期监禁产生交叉感染、脱离社会、家庭破裂等负面后果,促进其在社区环境中改造回归。

二、缓刑的适用对象

缓刑的适用对象有明确限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刑罚条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缓刑适用的刑度前提,被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一律不得适用缓刑。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处的刑罚而非法定刑,即使某罪名法定刑高于三年,若实际宣判刑罚在三年以下,仍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二)犯罪情节条件: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综合评价不宜过重。

(三)悔罪表现条件: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体现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并愿意改正。

(四)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评估认为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产生新的危害,即再犯可能性较低。

三、缓刑的禁止情形

依据刑法第74条,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

四、附加刑的执行

"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体现了附加刑的独立性:即使主刑被缓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不受缓刑影响,必须依法执行。

五、缓刑与羁押折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包某伟危险驾驶案
入库编号:2023-05-1-055-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时,不能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缓刑判决;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的,应参照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
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缓刑、新罪

案例标题:毛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入库编号:2023-05-1-113-001
裁判要旨:1.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在说明两者在缓刑适用的可能性方面应予区别对待:对于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2.在刑罚裁量上,不能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形式要件所囿,而应侧重考量集资目的及清退资金两个关键要素,在量刑幅度上适当灵活把握。
关键词: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缓刑

案例标题:纪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入库编号:2023-09-1-162-008
裁判要旨:1.对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缓刑,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可以综合考量下列因素:(1)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类型、数量;(2)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对被害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3)实施商业秘密犯罪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资格准入等职业要求;(4)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5)是否存在与所实施商业秘密犯罪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6)再犯可能给被害单位、所在行业或公共利益导致的后果。
关键词: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禁止令、考量因素

案例标题:连某豪、林某凯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4-03-1-257-001
裁判要旨:对因犯罪受审或者执行刑罚的台湾籍被告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协调,按照有利于接受矫正的原则,尽快落实执行地,并及时告知台湾籍被告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刑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台湾居民、缓刑、社区矫正

案例标题:任某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4-04-1-179-006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不构成累犯。如被告人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仍可对犯罪分子宣告适用缓刑。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累犯、缓刑考验期

案例标题:卢某朝交通肇事案
入库编号:2025-06-1-054-002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缓刑适用条件之一。对于行为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不久即在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再犯交通肇事罪的,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适用缓刑。
关键词:刑事、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从宽处罚情节、再犯罪的危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1号,2002年4月10日)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二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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