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缓刑的执行机制和期满法律后果: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考验期满且无第77条规定撤销情形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条文理解】
一、缓刑的考察主体
本条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缓刑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缓刑监管体系。这一规定在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后已有所演变——《社区矫正法》(2019年)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司法局)主导缓刑执行的新体制,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实现了缓刑执行职责的专业化转型。
二、考察内容
缓刑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核查是否遵守第75条规定的四项义务;
2. 了解日常生活、工作情况,评估再犯风险;
3. 督促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4. 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情形。
三、期满不再执行的条件
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考验期已届满;
(二)考验期内没有第77条规定的撤销缓刑情形(即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未严重违规)。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若考验期内出现第77条情形,即使期限届满,也不发生不再执行的效果,而应依法撤销缓刑。
四、"公开予以宣告"的意义
期满不再执行,并非自动、静默地消灭,而须"公开予以宣告"。公开宣告是对犯罪分子完成考验、重新回归社会的正式确认,也是对其的最终法律评价,具有恢复名誉、消除社会标签的功能,体现了缓刑制度以教育改造为目的的人道主义精神。
五、撤销缓刑的情形(第77条衔接)
第76条与第77条形成对照:第76条是正面规定(期满不再执行),第77条是反面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两者共同构建了缓刑的完整效力体系。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邵某德等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4-04-1-179-016
裁判要旨:虚假供述是对抗侦查的情形之一,是否构成追诉时效延长中的“逃避侦查”,应当对虚假供述行为作出实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供述的行为足以对定罪与否或者罪行轻重产生实质影响,对刑事追诉产生实质妨碍的,应当认定为追诉时效延长中的“逃避侦查”。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追诉时效、虚假供述、逃避侦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相关规定如下: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第四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时,对原判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此规定与本条期满不再执行的效力相呼应,维护了缓刑制度的稳定性和被宣告缓刑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1号,2002年4月10日)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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