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两类情形:一是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须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二是严重违反缓刑监管规定,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条文理解】
一、撤销缓刑的立法目的
缓刑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核心条件的宽缓措施,一旦缓刑犯出现再犯、漏罪或严重违规等行为,则表明原本缓刑的条件已不再成立,必须通过撤销缓刑来维护法制权威,保护社会安全。
二、第一类撤销情形: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一)犯新罪:缓刑考验期内故意或过失犯罪,均须撤销缓刑。无论新罪罪名轻重,只要构成犯罪,一律撤销。
(二)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被判决,属于漏罪情形。发现漏罪须撤销缓刑,并对漏罪单独判决,然后依第69条数罪并罚规则决定执行刑罚。
(三)并罚规则:依第69条,将前罪与新罪(或漏罪)所判处刑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二十年,无期徒刑或死刑则执行最重刑罚。
三、第二类撤销情形:严重违反监管规定
违反第75条规定的四项义务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但"情节严重"才须撤销缓刑。"情节严重"一般指:屡次违规、拒不遵守、违规情节恶劣,或有逃避监管等严重行为。情节轻微的违规,一般只作批评教育,不撤销缓刑。
四、两类情形的处理差异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犯新罪/发现漏罪 | 撤销缓刑 + 数罪并罚 |
| 严重违反监管规定 | 撤销缓刑 + 执行原判刑罚 |
第二类情形因尚未构成新犯罪,故仅执行原判刑罚,不发生并罚问题。
五、羁押时间折抵
依最高法批复,撤销缓刑后执行原判刑罚时,宣告缓刑前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龙某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3-04-1-179-010
裁判要旨:二审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原审法院宣判前取保候审期间又在异地犯新罪,原审被告人对两地法院均隐瞒前罪和新罪事实,导致原审法院未考量新罪因素仅以前罪对其判处缓刑,异地法院未考量前罪因素仅以新罪对其判处缓刑。在新罪判决已生效并进入缓刑执行程序,前罪判决因检察机关抗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情形下,审理前罪的二审法院应认定二审期间出现了影响原审被告人量刑的新证据,原判量刑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处的处理规定,先依法撤销异地法院所判处的缓刑,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前罪、异地犯新罪、缓刑、二审期间发现、发回重审
案例标题:夏某兵行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407-001
裁判要旨: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何时发现,均应当依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实行并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缓刑,只应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还犯有新罪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所犯的新罪及漏罪实行并罚。就后者而言,如果所犯新罪与漏罪为同种数罪的,则应当对数量、数额累计或者按照其他方式作一罪处理后,再与被撤销缓刑的前罪实行并罚。
关键词:刑事、行贿罪、缓刑考验期、犯新罪、发现漏罪、撤销缓刑
案例标题:向某等非法制造枪支案
入库编号:2024-05-1-043-003
裁判要旨:对于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间内实施新罪预备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实施实行行为的,在决定是否撤销前罪缓刑,进行数罪并罚时应当重点审查新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是否属于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对于行为人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所实施的新罪预备行为与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后所实施的新罪实行行为之间时间跨度过长的,不宜认定为一个完整犯罪过程,依法不予撤销前罪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制造枪支罪、缓刑、新罪预备行为、新罪实行行为、数罪并罚
案例标题:南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库编号:2024-06-1-085-001
裁判要旨:对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撤销缓刑的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撤销缓刑的规定,审查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于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因生产、生活需要偶然实施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不存在仍不改正情形的,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键词: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社区矫正、撤销缓刑、情节严重、行政处罚
案例标题:齐某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入库编号:2024-18-1-168-002
裁判要旨:对犯同种数罪的被告人分案处理,先后分别判处缓刑和实刑,且后判宣告时缓刑考验期尚未届满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后宣告的判决,参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精神,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种数罪、分案处理、撤销缓刑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暂无专门针对本条(第77条)的司法解释。本条文义明确,实践中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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