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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81条 假释的条件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有期徒刑须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同时具备悔改表现且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并明确规定累犯及暴力性犯罪重刑犯不得假释。

【条文理解】

一、假释制度的性质与意义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与减刑不同,假释并非减少刑期,而是暂停刑期的执行,被假释者仍处于考验期,期满无违规方认为刑罚执行完毕。

二、假释的正面条件

(一)刑期执行要求:
- 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满10年以上。

(二)行为表现要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再犯风险评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对被假释人安全性的综合评估,需结合其犯罪性质、改造态度、社会关系等综合判断。

三、特殊情况的例外

"特殊情况"指确有异乎寻常的特殊事由,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方可不受执行刑期比例的限制,体现了对假释的严格把控。

四、假释的禁止情形

以下两类人员不得假释:

(一)累犯: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律不得假释;

(二)暴力性犯罪重刑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此处的"十年以上"是指判处的刑罚,而非已执行刑期。

五、假释与减刑的比较

| 项目 | 减刑 | 假释 |
|------|------|------|
| 性质 | 缩短刑期 | 附条件提前释放 |
| 适用对象 | 管制至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 条件 | 悔改/立功 | 悔改+不致危害社会 |
| 禁止情形 | 无特别禁止 | 累犯、暴力重刑犯禁止 |
| 期满效果 | 刑期直接缩短 | 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入库编号:2023-16-1-344-001
裁判要旨: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罪犯服刑改造表现,同时要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对于符合假释时间条件,且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应当依法假释。
关键词:刑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罚变更、假释、老年犯

案例标题:刘某安骗取贷款裁定假释案
入库编号:2024-18-1-112-001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的个人罪犯进行假释审查时,应当区别审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刑罚变更、假释、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产性判项履行

案例标题:杨某红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4-18-1-177-004
裁判要旨:对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在掌握假释适用条件时要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罪犯的犯罪事实、情节、罪犯的主观恶性、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社会适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其有无再犯罪的危险。对于符合假释条件、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且配偶正在服刑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依法适用假释。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假释、再犯罪的危险、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例标题:向某故意伤害裁定假释案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8
裁判要旨: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执行机关优先提请假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人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的,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再犯罪危险指标量化评估、适用假释

案例标题:向某交通肇事裁定假释案
入库编号:2025-16-1-054-001
裁判要旨:判断罪犯是否符合适用假释的法定条件时,应当考虑其犯罪性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改造表现;对于过失犯罪罪犯,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关键词:刑事、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从宽处理、裁定假释

案例标题:张某故意伤害裁定假释案
入库编号:2025-16-1-179-001
裁判要旨:在判断罪犯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除应审查是否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以及假释后的监管条件、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考虑。能够排除再犯罪可能性的,依法假释。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假释

案例标题:周某轩故意伤害裁定假释案
入库编号:2025-16-1-179-003
裁判要旨:对于老年罪犯适用假释,判断其是否有再犯罪危险时,除着重审查其服刑改造表现,综合考量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犯罪后态度等外,也要充分考虑其年龄、身体状况及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对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生活有着落的老年罪犯,综合判断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依法适用假释。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刑罚执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老年罪犯、裁定假释

案例标题:张某诈骗裁定假释案
入库编号:2025-16-1-222-003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进行实质化审理,全面评估罪犯的悔改表现和再犯危险程度,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综合评判。其中,存在确需罪犯本人亲自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纳入重点审查要素,以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诈骗罪、假释、悔改表现、再犯危险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2014年4月23日)相关规定如下: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2016年11月14日)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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