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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82条 假释的程序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法条术语】

本条规定假释的程序要求,明确假释须依照减刑程序(第七十九条)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

【条文理解】

(一)假释程序的法律渊源

本条采用了立法上的"准用"技术,将假释程序直接援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的规定。这意味着假释的决定权归属人民法院,不能由行政机关或监狱自行决定。

(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内容

依据第七十九条,减刑及假释的程序包括:

1. 由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
2. 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对于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或假释;
4. 裁定书送达执行机关及相关部门。

(三)程序法定原则的意义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是程序法定原则的直接体现。其意义在于:

1. 防止假释权力被滥用,杜绝权钱交易、人情假释等腐败现象;
2. 保障被假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
3. 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假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本法第四百零一条)。

(四)与减刑程序的异同

假释与减刑使用同一程序,但两者在实体条件上有所不同:减刑是缩短原判刑期,假释是在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时附条件提前释放。因此,假释后若考验期内发生撤销情形,仍需继续执行原判刑罚中未执行的部分。

(五)司法实践注意事项

1. 检察院对假释程序具有法律监督权,可对不当假释提出纠正意见;
2. 假释裁定须附条件,被假释人需遵守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义务;
3. 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应当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意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找到专门针对本条假释程序的单独司法解释。相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对假释审理程序、提请材料、审查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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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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