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82条 假释的程序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法条术语】

本条规定假释的程序要求,明确假释须依照减刑程序(第七十九条)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

【条文理解】

(一)假释程序的法律渊源

本条采用了立法上的"准用"技术,将假释程序直接援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的规定。这意味着假释的决定权归属人民法院,不能由行政机关或监狱自行决定。

(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内容

依据第七十九条,减刑及假释的程序包括:

1. 由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
2. 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对于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或假释;
4. 裁定书送达执行机关及相关部门。

(三)程序法定原则的意义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是程序法定原则的直接体现。其意义在于:

1. 防止假释权力被滥用,杜绝权钱交易、人情假释等腐败现象;
2. 保障被假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
3. 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假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本法第四百零一条)。

(四)与减刑程序的异同

假释与减刑使用同一程序,但两者在实体条件上有所不同:减刑是缩短原判刑期,假释是在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时附条件提前释放。因此,假释后若考验期内发生撤销情形,仍需继续执行原判刑罚中未执行的部分。

(五)司法实践注意事项

1. 检察院对假释程序具有法律监督权,可对不当假释提出纠正意见;
2. 假释裁定须附条件,被假释人需遵守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义务;
3. 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应当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意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找到专门针对本条假释程序的单独司法解释。相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对假释审理程序、提请材料、审查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范。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