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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84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法条术语】

本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须遵守的四项义务,包括守法服从、报告活动、限制会客、限制迁居,构成对假释犯的监督管控框架。

【条文理解】

(一)第一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这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假释犯不得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服从监督"意味着假释犯须配合监督机关的各项检查、询问和管理措施,不得拒绝、阻碍。

(二)第二项: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

假释犯须定期向监督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工作、生活、出行等活动情况。这是掌握假释犯动态、评估其改造情况的重要手段。报告周期和方式由监督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三)第三项: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假释犯与特定人员(如共同犯罪人、被害人、高危人员等)的接触受到限制,须遵守监督机关的会客规定。此举旨在防止假释犯与潜在危险人员勾连,预防重新犯罪。

(四)第四项:限制迁居和外出

假释犯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须事先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这一规定限制了假释犯的人身自由范围,便于监督机关实施有效监控,防止逃避监管。

(五)与缓刑遵守规定的比较

本条与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两者均设定了守法、报告、会客、迁居四方面义务,体现了立法的一致性。主要区别在于:缓刑是暂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已执行部分刑罚后附条件提前释放。

(六)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若假释犯违反上述规定且尚未构成新罪,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找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实践中,公安机关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以及《社区矫正法》对假释犯的具体监督管理义务作出了细化规定,与本条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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