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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86条 撤销假释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条术语】

本条规定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一是考验期内犯新罪;二是发现漏罪;三是违反监管规定但尚未构成新罪。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条文理解】

(一)第一种情形:考验期内犯新罪

假释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属于最严重的撤销情形,必须撤销假释,并依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方式(先并后减):先将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罪刑期合并,然后在合并后的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重的刑期以上判决执行。

例如,某人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已执行六年,剩余四年时获假释,假释期间再犯新罪被判三年。则:撤销假释后,以原判剩余四年加新罪三年,即七年刑期为基础,依法定范围决定执行刑期。

(二)第二种情形:发现漏罪

在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人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尚未判决(漏罪),也必须撤销假释,依照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第七十条(先减后并):先就漏罪作出判决,再把漏罪刑期与原判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撤销假释后,剩余刑期与漏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

(三)第三种情形:违规但未构成新罪

假释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假释监管规定,但情节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继续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此种情形不涉及新罪,不需要数罪并罚,仅将原判剩余刑期重新执行。

(四)三种情形的比较

| 情形 | 法律后果 | 适用条文 |
|------|----------|----------|
| 考验期内犯新罪 | 撤销假释 + 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 第71条 |
| 发现漏罪 | 撤销假释 +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 第70条 |
| 违规但未构成新罪 | 撤销假释 + 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 本条第3款 |

(五)撤销假释的程序

撤销假释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裁定,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检察院对此具有监督权。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沈某故意杀人、抢劫案
入库编号:2024-03-1-177-002
裁判要旨:犯罪记录封存并非犯罪记录消灭,不影响在封存之后的刑事诉讼中对已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法律评价。对于前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假释考验期、犯罪记录封存、撤销假释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找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撤销假释的标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范,是本条适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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