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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89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条术语】

本条规定追诉期限的起算规则:一般从犯罪之日起算;连续或继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追诉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前罪期限重新起算。

【条文理解】

(一)一般起算点:犯罪之日

"犯罪之日"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成、犯罪既遂之日。对于不同犯罪类型:

1. 即时犯(一次性犯罪行为):从实施犯罪行为当日起算;
2. 结果犯: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从重伤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3. 未遂犯:从着手实施犯罪之日起算。

(二)连续犯或继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独立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如非法拘禁罪。

对于这两类犯罪,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或不法状态消除之日起计算,这有利于对长期持续性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追诉期限内再犯新罪:前罪期限重新起算

第二款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若行为人在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了新罪,则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重新起算,原已经过的期限归零。

例如,某人2010年犯罪(法定最高刑5年,追诉期限5年),2013年(还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则前罪(2010年)的追诉期限从2013年起重新计算5年,至2018年届满。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惯犯、累犯的追诉力度。

(四)实践注意事项

1. 追诉期限的起算与中断,对侦查机关把握追诉时机具有重要意义;
2. 对于跨年度的连续犯,需准确认定"行为终了之日";
3. 再犯新罪导致的重新起算,是法律对犯罪人持续犯罪的制度回应,体现了刑法的预防功能。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找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追诉期限起算的具体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各类犯罪的构成特征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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