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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91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法条术语】

本条以列举方式界定"公共财产"的法律范围,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公益捐助专项资金,以及特定主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拟制公共财产)。

【条文理解】

(一)第一项:国有财产

国有财产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财产、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自然资源等。侵犯国有财产的犯罪(如贪污、挪用公款、盗窃等),均以侵犯公共财产处理。

(二)第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集体财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此类财产在刑法上受到与国有财产同等的保护。

(三)第三项:公益性捐助或专项基金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资金、专项基金,尽管来源可能是私人捐助,但因其用途具有公益性质,刑法将其纳入公共财产范畴加以保护。此规定对于打击侵吞慈善资金、骗取扶贫款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四)拟制公共财产:特定主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本条最后一款规定了"拟制公共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其理由在于:这类财产处于公共机构的控制之下,具备公共管理属性;且在实践中难以与公共财产明确区分。典型情形如:寄存在国有银行保管箱中的私人财物、由国有物流公司承运的私人货物等。

(五)本条在司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本条是认定财产类犯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中"公共财产"性质的基本依据,对于定罪、量刑均具有决定性意义。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高某华等贪污案
入库编号:2023-02-1-402-001
裁判要旨:1.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而不是房屋。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刑法第91条规定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行为人使用国有单位的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是行为人将贪污所得赃款的处理结果,如果房屋未在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未按公房管理,单位因此遭受损失的财产仍然是公款。
2.行为人对不动产已经达到实际控制状态,即使产权证尚未办理,也不影响贪污犯罪既遂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将“实际控制说”作为贪污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已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采纳。民事法律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与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将二者的认定标准完全等同。贪污不动产是既遂还是未遂,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如果单位已经失去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而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财物,就应当认定为既遂。行为人是否实际办理不动产的私有产权证,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公款

案例标题:高某宏贪污、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402-005
裁判要旨: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不能仅以单位的既有财产为限,应当归单位所有的收入及财产性利益同样应纳入贪污罪的对象范围。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受贿罪、单位收入、财产性利益、公共财物

案例标题:余某荣、陈某健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4-03-1-403-001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中的管理人员,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部分国家管理职能,代表国家机关履行对公共财产进行监管等职责,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基金会、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

案例标题:陶某贪污案
入库编号:2025-03-1-402-004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调解职责时,当事人一方委托国家工作人员向另一方当事人转交赔偿款,自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该赔偿款时起,赔偿款即属于国家机关管理的财产,应当以公共财产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所涉款项的,依法以贪污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代为收取、自行保管、公共财产

案例标题:高某刚、何某斌贪污案
入库编号:2025-03-1-402-005
裁判要旨: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签订委托管理、经营协议后,授权非国有单位进行管理的私人财产,属于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上述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委托经营、公共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6日,法释〔2000〕5号)

原文摘引: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批复明确了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国有资金的定罪依据,与本条关于公共财产范围的规定相互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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