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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法条术语】

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采用"从事公务"为核心要素,分为核心主体(国家机关人员)和拟制主体(国有单位人员及委派人员)两类,是认定职务类犯罪的关键定义。

【条文理解】

(一)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两个核心要素:

1. 主体条件:在国家机关中任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权力机关);
2. 职能条件:从事公务,即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处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需特别注意:并非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保洁、司机等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拟制)

本款规定三类拟制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国有单位担任管理、监督职能,如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等;

第二类: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关系是认定关键——须由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正式委派,而非个人兼职;

第三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协助政府管理特定事务时)。

(三)"从事公务"的认定

"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或集体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具有国家权力属性。单纯的劳务行为(如工人操作机器)不属于公务。

(四)本条的司法实践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认定以下犯罪的前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身份认定错误将直接导致定罪错误。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王某庚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2-007
裁判要旨:1.违规使用国有资金炒股所得收益属于国有资产。
2.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炒股收益、奖金补贴

案例标题:蔡某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4-024
裁判要旨:破产管理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的破产管理职位,其职责、行为性质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和个人原先的身份和职责无关。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属于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关于其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决定其职权的性质,破产管理的事务性质与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无直接关联。因此,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律师、破产管理人成员、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案例标题:刘某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094-002
裁判要旨:包村干部系受某一机关指派或委派负责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干部。从性质上而言,包村干部所从事的工作可以分为村务、公务两类。包村干部在实际开展村民自治事项过程中收受贿赂,无法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亦非从事公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包村干部、村民自治工作

案例标题:桂某职务侵占、贪污、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226-002
裁判要旨:1.对于在国家出资企业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身份认定,准确选择适用的罪名:(1)未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2)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的,主体身份发生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转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在国家出资企业工作的人员,经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担任相应职务前后,主体身份发生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转变。其在不同时间段,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主体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罪并罚

案例标题:刘某元贪污案
入库编号:2024-03-1-402-007
裁判要旨:对于接受国有公司指派、管理开展工作,履行一定管理职务,劳动报酬来源于国有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认定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合作项目,提供虚假业务信息套取佣金,数据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管理职务、劳务派遣、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标题:沈某忠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404-004
裁判要旨: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对公共事务履行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以受贿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行业协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标题:吕某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404-018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至于行为人的身份是临时工还是正式职工,不影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临时工

案例标题:钱某德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404-019
裁判要旨:1.在国家机关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对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在编人员的身份,关键在于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非正式在编人员,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非常设性工作机构、非正式在编人员

案例标题:毕某钦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404-021
裁判要旨: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党委、党政联席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党委任命、从事公务

案例标题:殷某富贪污、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5-03-1-402-001
裁判要旨:公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货款、虚构供货商等套取方式非法占有学生伙食费等公共财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以贪污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套取、学生伙食费

案例标题:史某庆贪污案
入库编号:2025-03-1-402-003
裁判要旨:1.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拆迁腾退工作中,参与对被搬迁人补偿资格、占地面积等具体认定,人民政府依据认定结果发放搬迁补偿费的,应当认定相关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搬迁补偿费,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村基层组织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拆迁腾退、搬迁补偿

案例标题:李某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5-03-1-404-001
裁判要旨:专业人员接受国家机关邀请依法参与公共事务,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专家、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涉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公务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农业补贴等事项时的公务性质有专门认定,明确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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