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法条术语】
本条以职能为标准界定"司法工作人员",即凡承担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类职责的工作人员,均属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认定司法渎职类犯罪的主体依据。
【条文理解】
(一)司法工作人员的四类职能
本条以"职责"而非"机构"为认定标准,包含四类职能:
1. 侦查职责: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等)负责侦查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如刑警、侦查员等;
2. 检察职责: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监督的检察官及相关工作人员;
3. 审判职责: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及相关审判人员;
4. 监管职责:负责管理被羁押人员(包括看守所、监狱等)的工作人员,如狱警、看守所管理人员等。
(二)以职责为标准而非机构
本条强调"职责",意味着:
1. 不同机构中只要承担上述四类职责,均可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
2. 在司法机关工作但不承担上述职责的行政辅助人员、后勤人员等,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3. 某些经法律授权承担侦查职能的非传统司法机关人员(如特定行政执法机关),也可能被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
(三)司法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司法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设有专门规定:
1.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暴力取证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3. 玩忽职守罪:一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上述专项罪名的主体仅限司法工作人员。
(四)本条的适用意义
准确认定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对于区分普通犯罪与司法渎职犯罪至关重要。如一般人妨碍作证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手段逼取证言则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处罚更重。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找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主要结合各职能机构的职责范围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中对具体情形有所明确。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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