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法条术语】
本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界定"重伤"的认定标准,涵盖肢体残废、容貌毁损、感官机能丧失及其他重大人身伤害,是认定故意伤害罪等人身犯罪中伤害程度的法律依据。
【条文理解】
(一)第一项: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
1. 肢体残废:指造成被害人肢体的截断、丧失功能或严重残缺,如断肢、截指、下肢瘫痪等。"残废"不要求完全截断,功能性丧失亦可认定;
2. 毁人容貌:指破坏被害人面部或其他明显部位的外观,造成永久性毁形,如面部严重疤痕、毁容等。
(二)第二项: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
1. 听觉丧失:单耳或双耳失聪;
2. 视觉丧失:单眼或双眼失明(包括严重视力损害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形);
3. 其他器官机能丧失:嗅觉、味觉、语言能力、生育能力等人体重要器官功能的丧失或严重损害。
(三)第三项:其他重大伤害(兜底条款)
本项为概括条款,涵盖上述两项未明确列举、但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如内脏器官严重损伤、全身大面积烧伤等。具体认定标准须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专业规范。
(四)重伤认定的技术标准
本条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重伤的鉴定须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颁布)进行法医鉴定,该标准对各类损伤的重伤认定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标。
(五)重伤在刑法中的适用
重伤认定是多项罪名定罪量刑的关键节点:
1.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以重伤为构成要件;
3. 交通肇事罪、强奸罪等:重伤也是加重情节之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找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重伤的具体认定主要依据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实践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A/T 1193-2014)是权威技术性依据,对重伤的各种情形作出了量化界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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