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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背叛国家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背叛国家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本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首条,也是刑法分则的开篇条文,体现了国家对最高法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国家安全——的最严厉保护。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具体包括三个层面:
(一)国家主权:国家对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独立权力,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标志;
(二)领土完整: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完整控制,包括陆地、领海、领空;
(三)国家安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不受威胁的整体安全状态。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勾结外国"的行为,并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或具有现实危险。

"勾结外国"是本罪核心行为要素,具体包括:
(一)与外国政府、国家机关等国家层面的机构相勾连;
(二)与境外机构、组织(含非官方、非政府组织)相勾结;
(三)与境外个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乃至持有中国国籍但受境外指使的人)相勾结。

第二款明确将"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纳入本罪范围,是对第一款"外国"的扩展解释立法化,表明本罪的境外勾结对象不限于外国政府,还涵盖境外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系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实践中多见于具有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的人员,但法条并未限定特殊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或明知自己的勾结行为将危害上述法益而为之。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定刑分析】

本条规定的法定刑为: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条为独立量刑条款,法定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说明本罪属于重罪,无更轻刑罚幅度。

第二,根据第113条规定,本章犯罪(包括本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罪)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本条未设情节较轻之规定,反映了立法者对本罪严重性的高度重视,即凡构成本罪,均适用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的区别

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方式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指向是国家的统一完整;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勾结外国",着重于与境外势力的勾连,客体更侧重于主权与整体安全。两罪可以竞合,此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根据罪行主要特征确定主罪。

二、与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的区别

武装叛乱、暴乱罪要求"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以武装方式为要件;本罪不以武装方式为必要,可以通过非武装的勾结方式(如出卖情报、提供资助等)危害国家安全。

三、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第111条)的区别

第111条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本罪侧重于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范围更宽,危害后果更严重。实践中,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且达到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程度的,可能构成本罪。

【本章(第一章)体系位置说明】

本条是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首条,第一章共12条(第102条至第113条),包含以下主要罪名: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分裂国家罪(第103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投敌叛变罪(第108条)、叛逃罪(第109条)、间谍罪(第110条)、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资敌罪(第112条)等。

第113条是本章的综合量刑条款,规定除特定条文外,本章罪行中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死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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