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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

武装叛乱、暴乱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本罪以"武装"为核心特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危害最为严重的暴力性犯罪类型之一。第二款专门规定了策动具有特殊身份人员参与武装叛乱或暴乱的从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对国家武装力量忠诚性的特别保护。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指挥权。与分裂国家罪相比,本罪的危害手段更为直接和暴力。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以武装方式实施叛乱或暴乱:

"武装叛乱"是指以武力对抗国家政权、颠覆现有政治秩序的武装行动,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通常具备一定的组织规模和武装力量。

"武装暴乱"是指以武力制造动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行动,暴力色彩突出,政治目的不如叛乱明确,但同样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两者的共同特征是以"武装"为手段,即行为人使用或以使用武器为前提。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方式包括四种:
(一)策动:积极主动地鼓动、引导他人参与;
(二)胁迫:以威胁、强迫手段迫使他人参与;
(三)勾引:以利诱、欺骗等方式引诱他人参与;
(四)收买:以钱财或其他利益换取他人参与。

第二款的对象限定为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此类人员掌握武器、具有武装能力,一旦被策动叛乱,危害极为严重,故从重处罚。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但第二款的策动行为通常由组织者、指挥者实施。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明知自己在组织、策划、实施或策动武装叛乱或暴乱,并积极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

【法定刑分析】

第一款按参与程度设三档:
(一)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积极参加: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参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从重处罚):策动特殊身份人员参与武装叛乱或暴乱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即在第一款各档刑期范围内选择较重刑罚。

根据第106条,与境外势力勾结实施本罪的,依本条从重处罚;根据第113条,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死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的区别

分裂国家罪不以武装方式为必要,可通过组织、宣传等非武装手段实施;本罪以"武装"为核心要素,必须以武力或武器为手段。若行为人以武装方式分裂国家,则同时满足两罪构成要件,应择一重罪处断或按竞合处理。

二、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的区别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目标是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以武装方式为限;本罪以武装叛乱或暴乱为特定行为方式,两者在行为手段和打击重点上有所不同。实践中,武装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往往同时触犯两条,应综合判断主罪。

三、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3条)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不具有针对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且通常不以武装方式实施;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危害程度远重于前者。

【本章(第一章)体系位置说明】

本条是第一章第三条,紧接第102条(背叛国家罪)和第103条(分裂国家罪)之后,专门规范以武装方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106条规定勾结境外势力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第107条规定资助实施本罪的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本章罪行中危害特别严重者可处死刑。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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