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款)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两个独立罪名: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前者以"组织、策划、实施"为行为方式,直接针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者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为行为方式,通过舆论、宣传等手段间接危害国家政权。两者在行为方式、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上均有区别,共同构成本章保护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条文。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和根本制度。与分裂国家罪(第103条)侧重领土统一不同,本条侧重保护国家的政治制度不被颠覆。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方式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须有实质性的行动,包括:
(一)组织:建立、领导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团体或活动;
(二)策划:谋划颠覆国家政权的方案、步骤和具体部署;
(三)实施:采取具体行动推进颠覆目标。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方式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不要求行为人亲自组织实施,只需实施煽动行为即可。具体方式包括:
(一)造谣:捏造虚假事实,散布不实信息;
(二)诽谤:歪曲、丑化国家政权或社会主义制度;
(三)其他方式:包括网络传播、集会演讲、印发材料等其他具有煽动性质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两罪均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实践中,第一款多见于有组织活动的参与者,第二款多见于借助媒体或网络传播颠覆言论者。
四、犯罪主观方面
两罪均须由故意构成,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第二款中,行为人不必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最终目的,只需故意实施煽动行为即可。
【法定刑分析】
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按参与程度设三档:
(一)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积极参加: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参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二)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特别注意:
第一,根据第106条,与境外势力勾结实施本条之罪的,依本条从重处罚。
第二,根据第113条,第一款中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死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但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明确列为第113条死刑条款的例外,即本罪第二款不适用死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的区别
分裂国家罪以破坏国家统一、分裂领土为目标;颠覆国家政权罪以推翻国家政权、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为目标。前者侵害的是国家领土完整,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政治制度。
二、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二款)的区别
两者均以"煽动"为行为方式,但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煽动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煽动内容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两者指向不同,不可混淆。
三、颠覆国家政权罪与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的区别
武装叛乱、暴乱罪以"武装"方式为核心要素;颠覆国家政权罪不以武装方式为限,可通过非武装手段(如组织政变、操纵选举等)实施。以武装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两罪,应综合判断主罪。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
颠覆国家政权罪要求亲自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具有实质性的组织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仅需实施煽动行为,无需亲自参与实施颠覆活动。两者法定刑差距较大,前者最重可至死刑(第113条),后者不适用死刑。
【本章(第一章)体系位置说明】
本条是第一章第四条,与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共同构成第一章的核心罪名群。第106条规定与境外勾结实施本条之罪的从重处罚;第107条规定资助实施本条之罪的刑事责任;第113条对本条第一款设死刑,对第二款明确排除死刑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相关规定: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4)相关规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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