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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06条 与境外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从重处罚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

本条不独立设罪,为从重处罚条款,适用于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条概括】

本条是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从重处罚条款,规定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所规定罪行的,在各该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条体现了立法者对境外势力介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高度重视,是在原有罪名基础上加重处罚的量刑规则。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条本身不独立构成犯罪,其客体依附于所适用的基础罪名(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分别为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条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实施了第103条、第104条或第105条规定的罪行;
(二)在实施上述罪行过程中,与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存在"勾结"关系。

"勾结"是指行为人与境外势力之间存在联络、配合、协调或接受指使等实质性合作关系,单纯的境外背景或境外资金不必然构成"勾结",须有实质性的意思联络和行为配合。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范围与第102条第二款相同,涵盖境外一切国家机关、政治组织、非政府组织及自然人,不限国籍。

三、犯罪主体

与基础罪名相同,为一般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须故意与境外势力勾结,并故意实施基础罪名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法定刑分析】

本条不设独立法定刑,而是规定"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
(一)实施第103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并与境外勾结的,在第103条第一款各参与档次内从重;
(二)实施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并与境外勾结的,在第103条第二款刑度内从重;
(三)实施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并与境外勾结的,在第104条各参与档次内从重;
(四)实施第105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与境外勾结的,在第105条对应刑度内从重。

需注意本条不适用于第102条(背叛国家罪),因为第102条本身已将"勾结外国"作为构成要件,第二款亦已将境外勾结明确纳入,无需再通过本条从重。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的关系

第102条以"勾结外国"为犯罪构成本身,是独立罪名;本条106条的"勾结境外"是加重量刑情节,依附于第103至105条的基础罪名,并不独立定罪。两者性质不同,不可混淆适用。

二、与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关系

第107条规范的是"资助"行为,资助方本身不参与实施犯罪;本条规范的是与境外势力"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人是犯罪的直接参与者。两者适用对象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现行司法解释数据库,目前暂无专门针对刑法第106条的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实践中,认定本条"勾结"要件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与境外势力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络和配合,不得仅凭境外背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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