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将"资助"行为独立入罪,打击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提供物质支持的行为人。资助方自身无需参与犯罪实施,只要向实施第102至105条罪行的境内组织或个人提供资助,即可构成本罪。本条同时适用于境内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体现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资金链的全面切断。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被资助的基础罪名相同,本质上是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危害安全犯罪活动资金链的管控秩序。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须同时满足:
(一)实施了"资助"行为:向境内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场所、技术等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二)被资助的对象是境内组织或个人;
(三)被资助的行为指向实施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
资助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金、捐款汇款、提供设备器材、提供住所或活动场所、提供通讯工具等。
资助方(行为主体)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范围极广,不限于境外势力。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由于条文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机构或组织犯本罪时,对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明知被资助的对象将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仍予资助。若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两档量刑:
(一)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考量因素包括:资助数额巨大、多次资助、资助对象系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资助行为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等。
需特别注意:根据第113条,本条明确列为死刑例外条款,即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适用死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无上限封顶,理论上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第106条(勾结境外从重处罚)的区别
第106条针对的是与境外勾结后亲自参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是量刑规则;本条针对的是提供资助但未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是独立罪名。两者在主体行为方式上有本质区别。
二、与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区别
若资助行为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且资助方与实施方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可能构成基础罪名的共犯(帮助犯);若资助行为仅提供物质支持而不参与具体实施,且符合本条构成要件,则以本条独立定罪。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主观联系和参与程度综合判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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