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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罪名】

投敌叛变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投敌叛变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本罪以"投敌叛变"为核心行为,指行为人叛离我方阵营、投靠敌方的行为。条文区分一般情形与加重情形,对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集体投敌的行为设置了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国家武装力量忠诚性的特别保护。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权,兼及国家的军事防御能力与政治稳定。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核心行为是"投敌叛变",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
(一)"投敌":叛离本方(国家、政府或军队),转而投向敌对方;
(二)"叛变":背叛原有忠诚义务,具有主动性和背叛性。

投敌叛变的方式包括:擅自出逃至敌方控制区域、主动向敌方投降、在战时或对抗中倒戈、向敌方提供己方情报或军事信息等。

加重情形为"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即行为人不仅自身投敌,还携带或率领具有武装能力的人员集体投靠敌方,社会危害性大幅提升。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但实践中通常发生于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普通公民亦可构成本罪,但在战时情形下更为常见。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明知自己在投靠敌方、背叛国家,并主动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两档量刑:
(一)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严重或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第113条,本条属于可适用死刑的条款,即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叛逃罪(第109条)的区别

叛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是"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不要求投靠敌方;投敌叛变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方式是主动投向敌方,带有明显的叛变性质,危害程度通常更重。

二、与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的区别

背叛国家罪以"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为构成要件,侧重与境外势力的勾连合作;投敌叛变罪侧重行为人自身"叛离"本方、"投靠"敌方的人身性叛变行为,不以危害主权为必要条件。

三、与战时投降罪(军事刑法)的区别

战时投降罪(刑法第423条)是军职罪,专指军人在战时向敌人投降的行为;本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适用于所有主体,且不以战时为限。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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