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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09条 叛逃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

叛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叛逃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叛逃行为。第二款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设置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国家保密工作的特别重视。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兼及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和国家保密制度。叛逃行为不仅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还可能导致国家秘密外泄,危害国家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一)"在履行公务期间":行为发生于工作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包括出境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出访等;
(二)"擅离岗位":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叛逃境外,是指从境内出走至境外;在境外叛逃,是指已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发生叛逃;
(四)"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行为须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程度,单纯的擅自离岗不构成本罪。

第二款的加重情形: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因其可能将国家秘密携带至境外或向境外披露,社会危害性更大,故从重处罚。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为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款进一步细化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注意此处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略宽于第一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第93条理解)。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明知自己在实施叛逃行为并危害国家安全,排除因意外、被迫等情形无法归队的情况。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两档量刑:
(一)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掌握国家秘密者):在前款基础上从重处罚,即在对应档次的刑度内选择较重刑罚。

需特别注意:根据第113条,本条明确列为死刑例外条款,即叛逃罪不适用死刑,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的区别

投敌叛变罪为一般主体,强调主动投向敌方的叛变行为,危害程度通常更重,可适用死刑;叛逃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要求擅离岗位叛逃,不以投靠敌方为必要,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不适用死刑。

二、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第111条)的区别

第111条规范的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叛逃罪规范的是叛逃行为本身,不以提供秘密为必要。若行为人叛逃境外后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可能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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