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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10条 间谍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罪名】

间谍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间谍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本罪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两种间谍行为,均须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程度方可构成。本罪是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唯一以"间谍"命名的罪名,法定刑起点较高(三年以上),体现了立法者对间谍活动严厉打击的立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具体包括国家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和情报安全,防止国家机密、军事部署等核心信息落入敌方之手。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两种行为类型: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参加间谍组织"是指加入、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构的成员;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正式加入,但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交办的具体任务并执行,是更为常见的间谍活动形态。
两者均须与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存在实质性联系,被动接触不构成本罪。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指为敌方军事力量提供轰炸、打击的目标信息,包括提供坐标、标识目标位置、引导火力等行为,具有直接的军事危害性,通常发生于战时或武装冲突期间。

上述行为均须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均可构成,不限定特殊身份。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明知自己在实施间谍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接受任务时的明知是认定主观故意的关键。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两档量刑(采用"重刑在前、轻刑在后"的倒序结构):
(一)一般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第113条,本条属于可适用死刑的条款,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第111条)的区别

两者均涉及向境外提供信息,区别在于:间谍罪侧重于"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这一组织性特征;第111条侧重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具体行为,无需与间谍组织存在关联。实践中,接受间谍组织任务并窃取国家秘密的,通常以间谍罪定罪,或择一重罪处断。

二、与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的区别

背叛国家罪以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为结果要件,行为方式是"勾结外国";间谍罪以参加间谍组织或为敌指示目标为行为要件,不以危害主权为必要。两者侧重点不同,且间谍罪的主观联系指向更为具体(间谍组织)。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1-17)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4号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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