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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12条 资敌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资敌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资敌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本罪须发生于"战时",行为方式是向敌人供给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直接为敌方提供军事支援,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军事色彩最为突出的罪名之一。本条设两档量刑,一般情形法定刑起点即为十年,体现了立法者对战时资敌行为的严厉态度。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安全和战时作战能力,具体表现为防止敌方获得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支援,维护己方在战争中的军事优势。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战时":本罪限于战时,非战时的类似行为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战时"按照军事刑法的相关规定理解,包括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者武装冲突期间。
(二)"供给":主动向敌人提供,包括出售、赠与、转让、运输等方式,须有主动输送的行为。
(三)对象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武器装备包括枪支、炮弹、导弹、军用车辆、军舰、飞机等直接用于作战的装备;军用物资包括弹药、燃料、食品、药品、通讯器材等军队后勤保障物资。
(四)供给对象为"敌人":即与我方处于敌对状态的武装力量,包括外国军队、武装叛乱武装等。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实践中,掌握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人员(如军工企业人员、军队后勤人员等)更有条件实施本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明知所供给的对象是敌方,且明知所提供的是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两档量刑:
(一)一般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第113条,本条属于可适用死刑的条款,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的区别

投敌叛变罪的核心是行为人自身叛离我方投靠敌方;资敌罪的核心是向敌方提供物资支援,行为人自身并不投靠敌方。两者行为方式不同,但均发生于对抗或战时情形,危害国家军事安全的后果相似。

二、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第111条)的区别

第111条针对的是信息类资产(国家秘密、情报);本罪针对的是物质性军事资产(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两者客体性质不同。且本罪须发生于战时,第111条无此限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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