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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专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基础性条款。本条依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设置了差异化的量刑档次,并明确规定数罪并罚规则。

【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具体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恐怖活动组织本身即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非法组织,其存在本身就对社会造成持续性威胁。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行为方式分三类:

1.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指发起、创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在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实施计划、指挥、调度等核心管理行为。

2. 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指加入恐怖组织后,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具体任务,对组织运作发挥重要作用。

3. 其他参加:指加入恐怖组织,但未承担领导职务,参与程度较浅,对组织运作影响较小。

(二)本罪为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无需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三)第二款数罪并罚规则:犯本罪同时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具体犯罪的,依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不能以本罪吸收具体犯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加入、组织或领导的是恐怖活动组织,仍故意参与。

【法定刑分析】

本条依据行为人在组织中的地位设置三个量刑档次:

一、组织者、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组织者同档次)。

三、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注意:本条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下,体现了刑法对恐怖主义活动"一经参与即予惩处"的严厉立场,即便是一般参与者也须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第二款,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还将另行追加相应刑罚,数罪并罚后刑期将大幅提高。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区别

本罪:行为人亲自参与组织或者加入恐怖活动组织。
资助恐怖活动罪:行为人以资金、物资等方式支持恐怖活动,但本身不参与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

二、本罪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区别

本罪:通过组织、加入恐怖组织直接参与恐怖活动。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通过宣扬恐怖主义、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以言论方式间接参与。

三、本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的区别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违法犯罪为手段,称霸一方,主要侵害特定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以恐怖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对象不特定,危害程度更为严重。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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