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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类似,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控制船只或汽车,即构成本罪。根据危害后果,分设两档法定刑。

【罪名】

劫持船只、汽车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包括水上运输安全、公路交通安全以及车船上乘客、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行为方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
暴力:对驾驶员或乘客实施人身强制。
胁迫:以危害人身安全相威胁,迫使驾驶员服从。
其他方法:足以强行控制船只或汽车的其他手段。

(二)犯罪对象:船只(含各类水上运输工具)、汽车(含公共汽车、长途客运车等)。

(三)结果加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的,适用较重刑罚。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两档:

一、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加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与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相比,本条法定刑明显较轻(无死刑),体现了航空运输特殊危险性的立法考量。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为船只、汽车;第一百二十一条为航空器。
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为无期徒刑;第一百二十一条加重情形可判死刑。

二、本罪与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区别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为目的,侵害的是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罪:以控制交通工具为目的,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便未劫取财物亦可构成。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区别

本罪:强行控制交通工具,以"劫持"为本质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以毁损、破坏交通工具为手段,危及交通安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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