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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犯罪行为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行为人对机上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分设两档法定刑。

【罪名】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飞行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飞行安全关系到机上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遭到破坏,后果极为严重。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行为方式: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
"暴力"包括殴打、推搡、袭击机组人员等足以妨碍飞行操作的人身强制行为。
须"危及飞行安全":即暴力行为已实际或潜在地威胁到航空器的正常飞行状态,如冲击驾驶舱、袭击飞行员等。

(二)时间要素:须发生在"飞行中"(即航空器从起飞至降落完毕期间)的航空器上。停靠地面时实施的类似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两档构成:
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犯形态。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实害犯形态,适用较重刑罚。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在飞行中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仍故意实施。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两档: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本条法定刑明显低于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为本罪不以"劫持"(控制航空器)为目的,仅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区别

劫持航空器罪:行为目的在于强行控制航空器,改变其运行。
本罪:仅对机上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不以控制航空器为目的。
法定刑:劫持航空器罪最高可判死刑;本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无明确上限但不超过十五年)。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区别

若暴力行为仅针对特定人,不危及飞行安全,则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本罪须以"危及飞行安全"为必要构成要素,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法益。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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