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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含故意犯和过失犯)。破坏广播、电视、电信等公共通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本条处罚。分为故意犯(两档)和过失犯(两档)。

【罪名】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涉及广播电视传播秩序和公用电信通信秩序。广播电视及电信设施是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基础,破坏此类设施可能危及紧急通讯、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对象: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广播发射塔、卫星传输设备、有线电视网络等。
公用电信设施:包括电话交换机、光缆、通讯基站、互联网基础设施等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设施。

(二)行为方式:破坏,包括毁损、拆卸、切断等方式。

(三)危险标准:须"危害公共安全",即破坏行为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正常秩序。

(四)两种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如大规模通信中断、重大经济损失):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款: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第二款: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法定刑分析】

一、故意犯(第一款):
一般情形(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过失犯(第二款):
一般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本条过失犯与故意犯(一般情形)的量刑区间相同(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实践中需结合主观恶性在量刑幅度内区别对待。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区别

本罪:犯罪对象为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通信类基础设施)。
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罪对象为电力、燃气、易燃易爆设备(能源类基础设施)。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区别

本罪:破坏公用通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特定财物,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莫某尧故意毁坏财物案
入库编号:2024-05-1-230-001
裁判要旨:认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考察破坏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受影响的用户数、导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程度和时间长度,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对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键词:刑事、破坏交通设施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光缆、机房、网间通信、危害公共安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6-07)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201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13号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30)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21号
(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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