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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根据行为方式(盗窃抢夺还是抢劫)及对象特殊性(是否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的枪支),分设两档法定刑,最高可判死刑。

【罪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秩序。枪支、弹药、爆炸物一旦被非法获取,极易被用于实施严重犯罪,危及社会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第一款(盗窃、抢夺):
行为方式:盗窃(秘密窃取)或抢夺(公开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
犯罪对象: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不限于国家机关人员的)。

(二)第二款(加重处罚两种情形):
情形一: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
情形二: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针对特殊来源的对象)。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故意实施盗窃、抢夺或抢劫。

【法定刑分析】

一、第一款(盗窃、抢夺,一般情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第二款(抢劫,或盗窃抢夺军警枪支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起刑点即为十年以上,体现对抢劫枪支或针对国家机关枪支实施盗窃抢夺行为的严厉态度。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普通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限于枪支、弹药、爆炸物,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法益;普通盗窃、抢夺、抢劫对象为一般财物,侵害财产权益。

当行为人以普通财物为目的,顺带盗窃枪支的,应数罪并罚或按处罚较重的条文定罪。

二、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区别

本罪:通过盗窃、抢夺、抢劫方式非法获取枪支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有或私藏枪支,无非法获取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16)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5-15)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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