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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航空人员,客观行为为违反规章制度,过失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本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设两档法定刑。

【罪名】

重大飞行事故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侵犯了旅客及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飞行操作规程、机组协作规定、安全检查规程等航空行业规章制度。

(二)危害结果:须"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三)两档结果:
一般严重后果(未达飞机坠毁或人员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为特殊主体——航空人员,包括飞行员、领航员、飞行工程师、空中交通管制员、机务维修人员等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专业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行为人对重大飞行事故的发生及严重后果持过失态度,而非故意。

若行为人故意制造飞行事故,则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九条)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法定刑分析】

一、一般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飞机坠毁或人员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作为过失犯罪,法定刑较轻,与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死刑)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九条)的区别

本罪:航空人员过失违规,导致飞行事故。
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破坏航空器,主观恶性更大,法定刑更重(最高死刑)。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的关系

本罪:特殊主体(航空人员),特殊行为(违规导致飞行事故),属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玩忽职守罪: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航空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情形不符合本条,可适用玩忽职守罪。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齐某军重大飞行事故案
入库编号:2023-05-1-052-001
裁判要旨:航空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必要以刑罚手段对相应责任人员追责。被告人具有航班机长等特定身份,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要求,其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并造成致人死亡和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入罪条件。
关键词:刑事、重大飞行事故罪、违规操纵飞机、空难入刑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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