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规制在危险物品(爆炸物、易燃物、放射性物质、毒害物、腐蚀性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链条中,因违规管理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覆盖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核材料等高危物品的安全管理。
【罪名】
危险物品肇事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参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实践中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主。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危险物品管理领域的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主观方面
本罪为过失犯罪。行为人违反管理规定可能出于疏忽,但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后果持否定心态。
(四)客观方面
须具备:
1. 违反了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2.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四个环节中的任一环节发生重大事故;
3. 造成了严重后果(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五类危险物品的范围:
- 爆炸性物品:炸药、雷管、烟花爆竹等
- 易燃性物品:汽油、酒精、液化气等
- 放射性物品:核材料、放射源等
- 毒害性物品:剧毒化学品等
- 腐蚀性物品:强酸强碱等危化品
【法定刑分析】
- 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的区别
第125条针对的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无合法资质),主观上为故意;本条针对合法或有资质的危险物品管理活动中的违规失事,主观上为过失,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的区别
本条专门针对危险物品管理环节的事故,具有特殊法性质;第134条是生产作业中一般安全管理违规的兜底规定,两者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12-15)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有本条第二款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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