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依照危害结果轻重设三档刑罚,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将药品使用单位明知假药仍予使用的行为纳入规制。
【罪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条第二款将药品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仍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一并纳入规制。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所生产、销售的系假药,仍予以生产、销售或提供使用,具有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的主观故意。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或药品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向他人提供使用的行为。「假药」的认定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法定刑分析】
本条依照危害后果设置三档:
第一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假药指不符合药品定义或依法认定为假药的产品;劣药指质量不达标但并非假药的药品,二者危害程度和认定标准不同,本罪法定刑更重。
二、本罪与第142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区别:后者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犯,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入罪门槛,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本罪为结果犯,以实际生产、销售假药为既遂标准。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侵害的是药品管理秩序和公众健康,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核心要素。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黄某辉、钟某州销售假药案
入库编号:2023-02-1-068-001
裁判要旨:1.将含有西药成分的药品冒充纯中药制剂对外进行销售,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应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2.对“冒充纯中药制剂进行销售”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药品来源、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注的药物成分信息、检验检测报告、假药认定书等,予以综合判定。
关键词:刑事、销售假药罪、西药成分、冒充纯中药制剂
案例标题: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等销售假药案
入库编号:2024-02-1-068-001
裁判要旨:医用氧属于药品。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以销售假药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假药罪、工业氧、医用氧、假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3-03)相关规定:
……第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
(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11-03)相关规定: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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