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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具体危险为入罪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依危害程度设三档刑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生产或销售。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属于具体危险犯,无需实际造成危害后果即可入罪。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具体危险)——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后果特别严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本罪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者是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更重,法定刑也更高。
二、本罪与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按第149条,同时构成两罪时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邹某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入库编号:2023-02-1-071-002
裁判要旨:非法销售河豚鱼及其制品,应认定为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对于此类行为,宜从销售金额、毒素含量、行为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准确把握行政处罚和刑事入罪的界限,以突出刑事打击重点。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河豚鱼、防控疾病、明令禁止

案例标题:朱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入库编号:2023-02-1-071-003
裁判要旨:餐饮服务者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

案例标题:袁某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入库编号:2023-02-1-071-004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残留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亚硝酸钠、食品添加剂、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案例标题:王某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入库编号:2023-02-1-083-001
裁判要旨: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来源于境外动物疫情流行国家或者地区内的、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并予以屠宰、销售,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走私、非法收购、境外疫区、肉类、动物制品、牵连犯

案例标题: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入库编号:2024-02-1-071-001
裁判要旨:涉案食品属于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病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案例标题:朱某华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入库编号:2024-02-1-071-002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被告人作为经营者对食品来源负有说明义务,对被告人无法提供涉案动物的死因和合法来源,仅辩称可凭自身经验来判断动物死因,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亦无法认定涉案动物死因明确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涉案动物“死因不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案例标题: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入库编号:2024-02-1-071-003
裁判要旨:对于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不能一概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还需结合相关动物疫病是否属于食源性疾病进行判断。例如,疯牛病属于食源性疾病,对于相关产地因疯牛病爆发被我国禁止进口牛及相关产品,可认定涉案食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如果产品涉及非洲猪瘟等不会传染人的疾病或者非食源性疾病,则不能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禁止输入、防控疾病、食源性、国外牛肉制品

案例标题:谢某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入库编号:2025-02-1-071-001
裁判要旨:1.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长期从事相关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人员,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依法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2.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中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2-30)相关规定: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5-02)相关规定: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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