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以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入罪标准,依损失程度设三档刑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销售者须「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产品仍予销售;生产者则不以明知为必要,但须具有生产假冒伪劣农资的故意。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和农业生产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类行为:
(一)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二)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三)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产品。
本罪为结果犯,须实际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方才入罪。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第二档: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本罪与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本罪专门针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构成特别条款;两罪竞合时按第149条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不以非法占有为核心要素,且危害对象是农业生产,不以财产转移为犯罪既遂条件。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郭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入库编号:2024-02-1-075-001
裁判要旨:受委托制种过程中私自截留种子,冒充委托制种企业的种子品种对外销售,使生产遭受损失达二万元以上的,属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遭受较大损失
案例标题:刘某林等销售伪劣种子案
入库编号:2024-02-1-075-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所培育的种子具有质量问题,仍以合格种子名义销售,或者明知种子无任何生产标识,也无种子检验合格证明,仍予以收购并销售,涉案种子系伪劣种子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销售伪劣种子的主观故意。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主观故意
案例标题:南京百某某化学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入库编号:2025-18-1-075-001
裁判要旨: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
关键词:刑事、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借证生产农药、田间实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09)相关规定: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5-02)相关规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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